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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日北市中秘字第10430582500號修訂
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帶動本區藝文風潮,鼓勵民眾從事藝術創作,並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特於本所闢置文化藝廊(以下簡稱本藝廊),為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藝廊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6樓。
三、開放展出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5時30分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四、使用本藝廊應先填寫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每年一月起開放申請次年度之檔期。每次申請以一檔期為限,一檔期以一個月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或同一人)一年至多申請二個檔期。
五、本藝廊僅提供場地供藝文佳作展覽之用,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展覽場地布置及作品安全維護請申請者自行負責,本所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許可使用: (一)不符本規範所定之使用用途。 (二)有第八條所定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七、使用場地應於展期結束當日下午5時30分前完成場地清理,回復原狀。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終止使用並接受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絕無異議,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事由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者。 (五)有安全之虞者。 (六)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妨害公務者。 (九)不遵從本規範及本所相關規定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者。
九、場地布置以整齊、美觀為原則,場地原有之擺設,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更動。為維護展覽場地,請使用本所提供之升降式掛勾懸掛作品展出,禁止以圖釘或膠帶黏貼,以免毀損牆面。
十、作品展出期間,如遇本所臨時有特殊重要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5日前通知原申請使用者改期或取消使用,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本規範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得隨時公布修正之。
※申請方式:請填具申請書後以親送、郵寄申請皆可。
※承 辦 人:秘書室 張宥緹  連絡電話:02-25031369分機617  傳 真:02-25055487  電子信箱:bk_104112@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