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
112.9.25修正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機關)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第2款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特頒布本聲明啟事。
一、 本機關承諾,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騷擾之發生。
二、 本機關承諾,鼓勵所屬人員參加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 本機關承諾,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定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與機關網站公開揭示,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 本機關承諾,設置處理性騷擾案件之單一申訴管道,以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該申訴管道如下:
(一) 專線電話:(02)2503-1369分機622
(二) 專用傳真:(02)2506-6604
(三) 專用電子信箱或信箱:b96211@gov.taipei
(四)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人事室
五、 本機關承諾,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立即採取避免雙方當事人再次接觸之有效措施並落實執行(例如調整當事人之辦公場域或樓層、業務調整、確實隔離當事人並確保被申訴人不得任意返回原辦公場域等、對辦公場域空間安全加以維護或進行改善等)。
六、 本機關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專業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如於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過程,有洩漏當事人隱私或其他申訴案件內容、疏忽或延宕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應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從嚴議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 本機關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成,其委員至少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如另指派人員進行調查,該調查人員除不得由本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八、 本機關承諾,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依情節核予被申訴人「記過」以上處分,當年度考績(成、核)應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必要時得逕行解雇,並於事後予以追蹤輔導,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九、 本機關禁止對通報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如經查證屬實,應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從嚴議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十、 本機關承諾,如有知情不報或隱匿性騷擾事件之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應視其違失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 本機關承諾,申訴人如有心理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得視其身心狀況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安排協談服務或提供其醫療與法律協助。
十二、 本機關承諾,向全體員工進行性騷擾相關宣導時,應充分顧及當事人感受,不得洩漏當事人之相關資訊,以保護其權益及隱私。
十三、 防治性騷擾人人有責,本機關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