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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使用須知

  1.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依照「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設置,為維護其日常運作,特定本須知。
  2. 鼓勵民眾參與里鄰小型活動,歡迎各界人士踴躍使用臺北市各區里民活動場所。
  3. 里民活動場所舉辦之各項小型活動,應公告張貼於本市各區公所,如有相關事宜可向本市各區公所詢問,視需要選擇參加。
  4. 參與里民活動場所舉辦之活動,不得超出其涵蓋範圍。
  5. 里民活動場所開放時段如下:
    (1) 上午時段:上午9時至12時
    (2) 下午時段:下午2時至5時
    (3) 晚間時段:下午6時至9時,由里長酌情開放,惟週一至週五須至少開放2次
    (4) 週六及週日全日開放
  6. 使用里民活動場所應避免妨礙周邊安寧,並注意環境維護。
  7. 里民活動場所內部設備得提供公眾使用,請愛惜公物用畢應放置原位。
  8. 本須知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訂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