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相關規定,辦理遺失物公告招領。1.請於公告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洽1樓駐警台認領(聯絡電話:02-25014146)。2.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3.如有冒領情形,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