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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場地使用時段:

    1. 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晚間6:00至9:00。
    2. 逢國定假日、特殊節日或經管理機關張貼休館之日,不對外開放使用。
    3. 每週日、週一全日、週六晚間時段休館。
  2. 租借方式:

    1. 請於使用日5工作日前完成租借申請及繳費程序。
    2. 使用之申請,應於開放申請登記時間提出:
      1. 每年十一月起:開放登記次年一至三月。
      2. 每年二月起:開放登記當年四至六月。
      3. 每年五月起:開放登記當年七至九月。
      4. 每年八月起:開放登記當年十至十二月。
    3. 申請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1. 開放登記日起10日內,使用時段如僅有一名或經協調後之申請登記使用者,經中山區公所核定並於1週內繳納場地使用費或提出證明後,始得保留使用資格,逾時將取消使用資格,並開放申請。
      2. 使用時段如有二名以上申請登記使用者,由中山區公所先協調申請人借用其他場地,協調不成立時,則依下列程序辦理抽籤:
        1. 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上所填寫之申請人應到場抽籤,如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為之,但以一人為限。
        2. 抽籤地點及時間由中山區公所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公開抽籤。
        3. 辦理公開抽籤時應有中山區公所政風人員在場,申請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到場者,則由中山區公所人員代行抽籤。
      3. 前項抽籤作業依公告開放申請登記日起10日內完成(書面申請)登記者適用之,超過開始申請登記日10日不適用之。
    4.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五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若有變更使用日期或時段之申請,則以一次為限。